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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剪力法中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创建者:张志国,编辑者:张志国,最近更新:2015/10/23 09:33:36

问题描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第5.1.3条规定:“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基于此,用户通常定义质量源为“1.0 x Dead + 0.5 x LIVE”。那么,对于自动的静力地震荷载(即底部剪力法),SAP2000是否使用如上所述的重力荷载代表值计算地震力呢?是否需要在地震工况中施加结构的自重荷载及活荷载(如下图所示)呢?

 

解答:

        首先,上图中所示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即使在地震工况中施加结构自重和活荷载,程序内部也不会基于此计算侧向的地震力,上述工况仅仅是对恒载、活载以及地震荷载的线性叠加。事实上,地震力计算所采用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是由质量源的定义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对于各种动力分析(包括:模态分析、反应谱分析、时程分析以及稳态分析等),程序皆基于质量源的定义来考虑结构质量。而对于自动的静力地震荷载(即底部剪力法),不少用户则认为:既然是“静力”形式的地震荷载,那么该荷载的大小方向应该与结构质量无关(即与恒载、活载类似)。严格来讲,底部剪力法是用静力计算的方式求解动力问题,所以同样需要考虑结构的质量!底部剪力法通过两条途径间接考虑结构质量,具体如下:

  1. 结构的基本周期:当以“程序计算”方法确定结构的基本周期时,程序会在模态分析中考虑结构质量。
  2. 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程序以结构质量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作为重力荷载,基于此计算总的地震力及不同隔板的地震力。

        因此,当采用下图所示的质量源定义时,即使在自动的静力地震荷载中,SAP2000也完全可以正确考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不过,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注意避免结构自重的重复统计,即:不要同时勾选“单元质量及附加质量”与“荷载模式”两个选项。除非结构的材料密度或恒载模式(DEAD)的自重乘数为零,但二者又不能同时设置为零(这样又会造成结构自重的丢失)。
  2. 对于多质量源定义(SAP2000 v16及后续版本新增功能),应保证地震荷载工况使用正确的质量源且与模态工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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